中國民法中承繼方法與遺產分配

承繼最重要的歸類方法,是根據承繼資產的方法,分成財產繼承與遺產繼承。前面一種指繼承者並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書只是按照法律法規的立即要求(包含繼承順序、市場份額等)而遺產繼承。後面一種就是指繼承者按照被繼承人死前合理合法合理的遺書要求而遺產繼承。與遺產繼承相仿的也有贈與。嚴苛地講,贈與並並不是一種承繼方法,由於受受贈人並不是繼承者。

 

財產繼承

 

(一)遺囑執行人

檢察官法第1127條財產依照以下次序承繼:
(一)第一次序:另一半、兒女、爸爸媽媽;
(二)第二次序:兄妹、爺爺奶奶、外祖父母。
承繼逐漸後,由第一次序繼承者承繼,第二次序繼承者不承繼;沒有第一次序繼承者承繼的,由第二次序繼承者承繼。
本編所稱兒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養兒女和有撫養關聯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爸爸媽媽,包含生父母、父母和有撫養關聯的繼爸爸媽媽。
本編所稱兄妹,包含同爸爸媽媽的兄妹、同母異父或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養兄妹、有撫養關聯的繼兄妹。
第1129條離異兒媳婦對公公婆婆,離異姑爺對岳父岳母,盡了關鍵贍養義務的,做為第一次序繼承者。
1.第一次序:另一半、兒女、爸爸媽媽(注:收留他人為因素養兒女,視作父母與養兒女的關聯的,可相互之間第一次序繼承者)。
第二次序:兄妹、爺爺奶奶、外祖父母。
二者的關聯是:有第一次序繼承者的,即無第二次序繼承者的承繼機遇(“一夫當關,萬夫
2.前面的之兒女、爸爸媽媽、兄妹,包含血親及擬制血親(有撫養關聯的繼爸爸媽媽兒女兄妹,父母兒女兄妹)。但繼兄妹自身中間的遺產繼承,因繼兄妹中間的撫養關聯為之;不然,不可以相互之間第二次序繼承者(《繼承法意見》第24條)。
[例1〕甲有一子丙,三十歲;乙有一女丁,27歲。丙、丁均已參與工作中,收入豐厚。現甲、乙完婚,沒多久丙身亡。丁是不是為丙之第二次序繼承者?並不是。
[例2]設例1中甲聯賽、乙完婚時,丙10歲,丁8歲。後丙、丁長大後,分別參與工作中,並無經濟發展上來往。後丙身亡。丁是不是為丙之第二次序繼承者。並不是。由於繼兄妹中間互相遺產繼承的產生,不因其分別繼爸爸媽媽是不是現有撫養關聯而產生,而應由她們自己彼此之間的撫養關聯而產生。
3.離異兒媳婦、姑爺對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盡了關鍵贍養義務的,也為第一次序繼承者。
4.孫子女的影響力。仔細的閱讀者早已發覺,爺爺奶奶、外祖父母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第二次序繼承者,擔回來,孫子女、外孫子女卻非爺爺奶奶、外祖父母之第二次序繼承者。它是為什麼?有關孫子女、外孫子女做為爺爺奶奶、外祖父母之遺囑執行人的法律法規影響力,詳析以下:
(1)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是爺爺奶奶、外祖父母之自然遺囑執行人。
(2)在合乎代位元繼承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做為爺爺奶奶、外祖父母之代位繼承人,而變成其第一次序的遺囑執行人;這時假如後面一種的遺書中有前面一種的市場份額,則前面一種是做為遺產繼承人的真實身份發生的。
(3)在沒有產生代位元繼承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是爺爺奶奶、外祖父母之遺囑執行人;假如後面一種的遺書中有前面一種的市場份額,則前面一種是做為受受贈人發生的。
 

(二)代位繼承

檢察官法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兒女在於被繼承人身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兒女的直系小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妹在於被繼承人身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妹的兒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有承繼被代位繼承人有權利承繼的財產市場份額。
傳統定義上的代位繼承就是指財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兒女在於被繼承人身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兒女的小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承繼市場份額。本次檢察官法擴大了代位繼承的應用領域,在被繼承人的兄妹在於被繼承人身亡時,被繼承人的兄妹的兒女能夠代位繼承。必須留意的是,因為被繼承人的兄妹原本就僅僅被繼承人的第二順位繼承者,因此在產生代位繼承時,被繼承人的兄妹的兒女也只有當做第二順位的繼承者。
[例4]老年夫婦甲乙,有孩子丙、兒媳婦丁、小孫子戊,也有單身的閨女庚。甲、乙某年8月2號身亡,他的兒子丙是當初7月2號先死。閨女庚也在當初9月1日身亡,甲、乙的五十萬財產怎樣分配?庚的財產又怎樣分配?本例就涉及到了代位繼承的難題,因為被繼承人甲、乙的孩子丙早于甲、乙身亡,原本應當歸屬于丙的承繼市場份額,就可以由丙的孩子戊來代位繼承。特別注意的是,此案庚的財產,因為庚無第一次序繼承者,那麼做為其哥哥的丙的承繼市場份額,也由丙的兒子戊代位繼承。
實際來講,其可用標準:
1.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兒女或是兄妹,且在於被繼承人身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小輩血親(並無輩數限定)或兒女。如例4中戊即丙之直系小輩血親。
3.被代位人未缺失遺產繼承。
[例5]設例4中丙8月1日有意殘害甲,未遂,丙立即自盡而亡,甲因年高驚嚇過度,於隔日去世。戊能否代位繼承?不能(見《繼承法意見》第28條)。
4.代位人一般只有以被代位人的承繼市場份額為限而承繼。
5.只適用財產繼承當中,不適感用以遺產繼承與贈與。它是最重要也是較難瞭解的一個要素,試論下例:
[例6]設例4中甲聯賽於某年身亡,甲去世後,發覺有遺書一份,奏疏:“余之五十萬元儲蓄存款,一子一女於吾駕鶴以後各得一份。”該財產應怎樣分配?這時遺書好于財產繼承而可用,故丙、庚本應依遺書而先各得25萬餘元。而丙之勞動所得市場份額因其在於甲去世而不可以起效,該市場份額應依財產繼承申請辦理。針對這25萬餘元財產可用財產繼承的情況下,戊就會有機遇代位繼承,但一定要注意這時甲的第一次序繼承者包含了乙、庚與戊,戊僅僅有權利獲得1/3,剩下2/3由乙、庚各得一份。
[例7]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死前立過遺書,其個人財產的房子去世後由乙承繼。乙與丁完婚,並有一女戊。乙因病在於甲身亡後,丁接替乙撫養甲。丙單身。甲身亡後遺症有房子和現錢。問:該二份財產怎樣承繼?答:丙丁戊做為第一次序繼承者分配財產。甲的遺書雖指出由乙承繼房子,但因為乙早於甲身亡,故不產生遺產繼承,財產繼承目標既包含房子也包含現錢。這一處關鍵點也是本例的唯一難題。從而的啟迪是:代位繼承只適用財產繼承的場所,一旦存有合理的遺書,就不容易產生代位繼承。
 

(三)轉繼承

檢察官法第1152條承繼逐漸後,繼承者於遺產分割前身亡,並沒有捨棄承繼的,該繼承者理應承繼的財產轉入其繼承者,可是遺書另有分配的以外。
轉繼承,指繼承者在承繼逐漸後,遺產分割以前身亡,其應承繼的財產轉由他的合理合法繼承者承繼的規章制度。
[例8]老年夫婦甲乙,有孩子丙、兒媳婦丁、小孫子戊,也有閨女庚。甲某年8月2號身亡,他的兒子丙因為亡故傷心過度,在申請辦理喪禮期內8月3號隨父而去。甲的五十萬財產怎樣分?本例就涉及到了轉繼承的難題,因為被繼承人甲的孩子丙後於甲、在於遺產分配身亡。那麼,針對甲的財產來講,原本應當歸屬于丙的承繼市場份額,丙在8月1日就早已獲得了(僅僅沒有都還沒分配拿到手罷了)。對該市場份額,在丙過世後,就可以由丙的第一次序遺囑執行人(媽媽乙、老婆丁、孩子戊)來一同承繼。由此可見,這裡丙的轉繼承者有三:乙丁戊。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差別有四:
1.法律效力不一樣。轉繼承是在承繼逐漸繼承者立即承繼後,又轉由轉繼承者承繼被繼承人的財產,本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財產持續產生的2次承繼。轉繼承者具有的事實上是切分被繼承人財產的支配權,而不是承繼被繼承人財產的遺產繼承權;而代位繼承人履行的是對被繼承人財產的遺產繼承,而不是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
2.產生時間、創立標準不一樣。轉繼承產生在承繼逐漸後遺產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繼承者的身亡而產生;而代位繼承因被繼承人的兒女或兄妹身亡而產生。
3.應用領域不一樣。轉繼承可產生在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及贈與中;而代位繼承只適用財產繼承。
[例9]設例8中,甲遺留下一份遺書雲:自身的財產由閨女孩子均分。那麼,甲的遺書起效於8月1日,那時候丙尚在,故對丙起效,丙當然獲得25萬餘元財產;下面3日丙身亡,仍然產生丙的轉繼承,乙、丁、戊皆可轉繼承之。由此可見,轉繼承能夠產生在遺產繼承的場所。
4.支配權行為主體與繼承者的精准定位不一樣。轉繼承者是被轉繼承者身亡時存活的全部合理合法繼承者;而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代位人的直系小輩血親(無輩數限定)或兒女。它是法考較大 的興奮之處: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繼承者,但轉繼承者是繼承者的繼承者。那樣說仿佛有點兒繞,對嗎?用下邊的練習題表明這一點。
[例10]王某去世後留有高額財產死前未自書遺囑。王某有三個女兒,大女兒中老年病逝,留有一子。在兩個女兒申請辦理喪禮期內,女兒因道路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有一女。本例中,大女兒的孩子產生代位繼承,是外公(被繼承人王某)的繼承者;女兒的閨女產生轉繼承,僅是女兒的繼承者。諸位朋友,你懂得了吧?
 

(四)酌情考慮分到財產人

第1131條對繼承者之外的借助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是繼承者之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能夠分到適度的財產。
它是在我國檢察官法承繼編的一個與眾不同定義,集中體現了中國承繼法律實際上並不是一部單純性的遺產繼承法,而更好像充分發揮家中社保作用的法。實際就是指二種狀況:
1.雖並不是繼承者,但借助被繼承人死前養育的無工作工作能力有沒有收入來源的人,或對被繼承人養育較多的人,為“適度分到財產人”。
〔例11]甲有一子一女,均國外居住。從甲60歲離休至80歲去世期內,一直由甲之表侄女乙承擔照顧其日常生活。此類,乙即能夠變成甲財產的適度分到人。
[例12]設例11的甲以前收留一幻女丙為義女,但未辦登記。後甲身亡時,丙女並未成年人。此類,丙女以能夠變成甲財產的適度分到人。
2.養兒女為父母之第一次序繼承者,但並不是其生父母的繼承者。假如其對生父母盡了較多撫養義務的,可做為適度分到財產人,分到生父母財產中的一部分資產。
[例13]設例11的甲收留丙為義女,且申請辦理登記。後甲身亡時,丙女成年人很多年,且很多年來一直對生父母也盡到較多扶養義務。此類,丙女是甲的繼承者,也與此同時是其生父母財產的適度分到人。
 

遺產繼承

 

(一)可用標準

1.沒有贈與撫養協議書(第1123條);
2.立有遺書且合理合法合理;
3.遺產繼承人沒有捨棄、缺失遺產繼承,也未在於被繼承人身亡(第1154條)。
 

(二)遺書特點

1.單方面民事法律關係個人行為。遺書乃遺書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
2.死亡原因個人行為。於遺書人死之後才產生法律認可的民事法律關係個人行為(因此這書特別強調,要區別遺書的創立與起效,遺書創立於遺書做成之時,起效於遺書人死亡之時,歸屬于典型性的創立在前、起效後面的民事法律關係個人行為)。
3.要式行為。各種遺書都必須合乎特殊的方式規定,方為合理。
 

(三)遺書的方式與起效要素

檢察官法第138條無相對性人的意思表明,表明過去進行時起效。法律法規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第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書人親筆寫撰寫,簽字,知名年、月、日。
第1135條代書遺囑理應有兩個人之上到場印證,由在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書人、代書人與別的見證者簽字,標明年、月、日。
第1136條列印出遺書理應有兩個人之上到場印證,遺書人與見證者理應在遺書每一頁簽字,標明年、月、日。
第1137條以音訊錄影方式立的遺書,理應有兩個之上見證者到場印證。遺書人與見證者理應在音訊錄影中紀錄其名字或是畫像,及其年、月、日。
第1138條遺書人到緊急時刻下,能夠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理應有兩個之上見證者到場印證。緊急時刻清除後,遺書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是音訊錄影方式自書遺囑的,其始的口頭遺囑失效。
第1139條公證遺囑由遺書人經公正組織申請辦理。
第1140條以下工作人員不可以做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限定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及其別的不具備印證工作能力的人;
(二)繼承者、受受贈人;
(三)與繼承者、受受贈人有利益關係的人。
1.自書遺囑。遺書人親筆寫撰寫的書面形式遺書,2個要素不能少:自己簽字與標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下列3個標準缺乏一切一個標準,均失效。(1)有兩個之上達標的見證者到場印證;(2)在其中一個見證者代書;(3)遺書人、代書人、別的見證者簽字,標明年、月、日。
3.列印出遺書:當有兩個之上見證者到場印證,遺書人與見證者理應在遺書每一頁簽字,標明年、月、日。
4.音訊、錄影遺書:三個要素:2個之上達標見證者到場印證;遺書人與見證者理應在音訊錄影中紀錄其名字或是畫像;及其年、月、日。
5.口頭遺囑:遺書人到緊急時刻下,能夠立口頭遺囑,應該有2個之上見證者到場印證;緊急時刻清除後,遺書人可以用書面形式或是音訊錄影方式自書遺囑的,其始的口頭遺囑立刻失效。
6.公證遺囑:之上5種遺書,經遺書人親自申請辦理,經公正組織申請辦理公正以後,即是公證遺囑。
[例14]甲有乙、丙和丁三個女兒。甲於2013年1月1日親筆寫撰寫一份遺書,注明其所有財產由乙承繼,並簽字和標明時間日期。同一年3月2日,甲又請張律師代書一份遺書,注明其所有財產由丙承繼。同一年5月3日,甲患病被丁送至醫院門診搶救,甲又立口頭遺囑一份,內容是其所有財產由丁繼承,到場的趙醫生和李護理人員印證。甲病轉好後住院療養,未興華遺書。如甲身亡,依照哪一份遺書實行?第一份。
 

(四)遺書失效的種類

檢察官法第1141條遺書理應為欠缺工作工作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者保存必需的財產市場份額。
第114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或是限定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人其始的遺書失效。
遺書務必表明遺書人的真正含意,受詐騙、威逼其始的遺書失效。
仿冒的遺書失效。
遺書被偽造的,偽造的內容失效。
第1155條遺產分割時,理應保存胎寶寶的承繼市場份額。胎寶寶娩出時是死體的,保存的市場份額依照財產繼承申請辦理。
按照上述情況及有關要求,失效遺書包含下列情況:
1.無、限定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始的遺書;
2.受詐騙、威逼其始的遺書;
3.仿冒的遺書;
4.被偽造一部分的遺書內容;
5.處罰了歸屬於我國、團體、別人的資產的;
6.遺書未對欠缺工作工作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者保存必需的財產的市場份額的,對理應保存的必需市場份額的處罰失效;對胎寶寶的預埋份,遺書也不可以損害。
[例15]甲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死以後,發覺有一份遺書,上寫:“90萬餘元儲蓄歸乙,車輛二輛歸丙,房子一幢歸丁。’‘經核實,遺書中常稱的二輛車輛乃甲死前使用盆友戊的。該遺書應怎樣實行?乙獲得90萬余元,丁獲得房子一幢,丙一貧如洗。
[例16]甲有二子一女,閨女丁長年偏癱在床,又無收益。甲一貫男尊女卑,去世後留有遺書一份,雲:“90萬餘元儲蓄,愛子乙、丙各一半。”核查:甲無別的資產,依本地日常生活規範,丁需要最少40萬元才可以保持此生生活。甲之財產應怎樣分配?丁得40萬元;余五十萬元,乙、丙參半。
 

(五)遺書的撤銷、變動

檢察官法第1142條遺書人能夠撤銷、變動自身其始的遺書。
自書遺囑後,遺書人執行與遺書內容反過來的民事法律關係個人行為的,視作對遺書相關內容的撤銷。
立有數份遺書,內容相排斥的,以最終的遺書為標準。
1.明確方法:如之後一遺書替代前一遺書,必須留意的是,公證遺囑不會再具備最大法律效力。
2.確定方式:被繼承人死前所執行的民事法律關係個人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遺書處罰的資產在承繼逐漸前損毀、一部分損毀或所有權轉移、一部分遷移的,遺書視作被相對應撤銷。
[例17]甲年老而頗具,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臥病,乙、丙、丁爭來關心體貼,甲很受打動,當刑事辯護律師、兒女的面,定好遺書:吾駕鶴西去,90萬餘元儲蓄歸乙,運輸隊歸丙,房產數處歸丁。並經公正。乙、丙、丁見遺書已立,遂不會再前去醫院病床前探
視。甲寒心,將90萬餘元儲蓄寄到希望工程慈善基金會;將運輸隊賣掉,個人所得款捐贈周邊一所高校;把房地產贈送給愛心組織。次日而終。提醒:本例中甲聯賽的個人行為即是撤銷遺書之意。
 

(六)附責任的遺書

檢察官法第1144條遺產繼承或是贈與附帶責任的,繼承者或是受受贈人理應行使權力。沒有書面通知不行使權力的,經利害關係人或是相關機構要求,人民法院能夠撤銷其接納附責任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
1.遺書應附責任,繼承者應予以執行;無書面通知不執行的,經利害關係人或是相關機構要求,人民法院得撤銷其接納附責任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
2.應附責任,務必合理合法,不然應附責任失效。
[例18]甲有一子乙,年屆三十而立,並未婚,甲一直期待乙能與自身的戰友之女丙融合。甲死前立一遺書。“若乙、丙完婚,吾全部資產均歸乙。”甲之後去世,乙未與丙完婚。乙能不能依遺書獲得財產?能夠。
 

(七)贈與

1.定義。遺產繼承與贈與全是根據遺書人死亡與合理遺書而產生,唯一差別取決於,假如遺書中接納財產的人為因素遺囑執行人的,即是遺產繼承;相反,如果是我國、團體或遺囑執行人之外的普通合夥人的,即是贈與。不難看出,贈與也是單方面、免費、要式、死亡原因個人行為。
匯總贈與產生的合理標準,只不過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合理;受受贈人未在於受贈人身亡;受受贈人有表明接納的明確個人行為。至始文所顯示,假如受受贈人未在瞭解受贈與的客觀事實60日內表明接納贈與得話,視作放棄。
2.贈與與贈予的具別。贈予是彼此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書),要有贈予人和受贈人的滿意,歸合同書編調節;贈與乃根據遺書這一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也就是遺書人的單方面含意為之,且在遺書人死後後才能起效,歸承繼編調節。二者的最重要差別即取決於此。可以看一練習題:
[例19]甲死前曾一度表明要將自身並未發佈的書稿贈給乙,但一直未交貨。後甲自書遺囑由丙承繼所有財產,但甲臨死前又將該書稿贈送丁並立即支付。本例中,甲與乙、甲與丁中間都存有贈與協議關聯並非贈與關聯,只不過是甲、乙的合同書未獲得執行,甲、丁的合同書獲得了執行罷了。
 

贈與撫養協議

 

(—)定義

檢察官法第1158條普通合夥人能夠與繼承者之外的機構或本人簽署贈與撫養協議書。依照協議書,該機構或是本人擔負該普通合夥人養育死葬的責任,具有受贈與的支配權。
贈與撫養協議也是中國繼承法的特點規章制度,就是指受贈人與繼承者之外的機構或是本人簽署的,受贈人的所有或一部分資產在其身亡後按協議書要求遷移給撫養人全部,撫養人擔負對受贈人養育死葬責任的協議書。其特點以下:
1.一方只有是普通合夥人,另一方能夠是遺囑執行人之外的普通合夥人,還可以是機構。
[例20]梁某已八十多歲,老伴兒和兒女都巳去世,年老體衰,欲立一份贈與撫養協議書,去世後將三間房子贈給在日常生活和經濟發展上照顧好自己的人。梁某的侄兒、表侄女及幹兒等都能夠做贈與撫養協議書的撫養人。
2.贈與撫養協議書是雙務、有償服務、諾成、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3.贈與撫養協議書具備死前民事法律行為與去世後民事法律行為的雙向特性。撫養人解決受贈人盡扶養義務,它是其在死前的法律效力;但資產的贈予在受贈人身亡後才可以產生法律效力。
4.贈與撫養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優先選擇于遺產繼承和財產繼承。承繼逐漸後,先要實行贈與撫養協議書,隨後再按遺產繼承和財產繼承解決財產。
 

(二)被告方的權利與義務

1.受撫養人。受撫養人具有依協議書要求撫養人撫養和接納撫養人撫養的支配權;擔負健在時妥當管理方法贈與資產的責任。
2.撫養人。撫養人具有在受贈人去世後獲得贈與資產的支配權;擔負對受贈人養育死葬的責任。
[例21〕甲與乙簽訂合同,承諾甲將其房屋贈與乙,乙擔負甲養育死葬的責任。後乙回絕撫養甲,並將房子私自作為生產經營,甲遂訴至人民法院規定乙退還房子。甲的訴請能不能獲得適用?能。贈與撫養協議書在實質上歸屬於合同書,乙根本違約,甲可消除贈與撫養協議書,規定乙退還房子。
 

財產繼承、遺產繼承與贈與、贈與撫養協議書的可用關聯

 

(一)基本上標準

檢察官法第1123條承繼逐漸後,依照財產繼承申請辦理;有遺書的,依照遺產繼承或是贈與申請辦理;有贈與撫養協議書的,依照協議書申請辦理。
第1154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財產中的相關一部分依照財產繼承申請辦理:
(一)遺產繼承人捨棄承繼或是受受贈人捨棄受贈與;
(二)遺產繼承人缺失遺產繼承或是受受贈人缺失受贈與權;
(三)遺產繼承人、受受贈人在於遺書人死亡或是停止;
(四)遺書失效一部分所涉及到的財產;
(五)遺書未處罰的財產。
假如多種多樣承繼方法發生爭執,則優先選擇實行贈與撫養協議,隨之為遺產繼承和贈與,也即:贈與撫養協議〉遺產繼承、贈與>財產繼承。
 

(二)財產繼承兜底可用

但是第1154條列出五種情況之一的,仍可用財產繼承。下招聘面試舉一例表明此條各類情況之可用。
[例23]某八旬老嫗乃一富孀,膝前三子二女,即甲、乙、丙、丁、戊,並有一表侄女寅。老嫗死前立一遺書,雲:“吾拜別世間後,儲蓄多個歸甲;艦隊歸乙;除獨棟別墅外的房地產歸丙;全部個股歸丁,全部債卷歸戊,其他動產抵押歸寅。’‘老嫗于9月9日遠去。在先前後,產生以下事情:
(1)甲于老嫗去世後次日表明,捨棄一切遺產繼承。
(2)寅于老嫗去世後次日獲知遺書內容,但六十天過去,沒作一切表明。
(3)乙、丙一向不和睦,丙羡慕乙將獲得的艦隊,欲奪之而後快,遂於9月8日將乙殺掉。
(4)核查,遺書中“全部個股歸丁”之句,系丁之後偽造的,原話為“全部個股亦歸戊全部”。
(5)核查,老嫗也有死前定居的獨棟別墅一幢,遺書忘記了解決。
此案中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甲、寅放棄,甲不會再具有遺產繼承,寅本無遺產繼承,現亦無受贈與權;丙缺失遺產繼承;乙在於被繼承人身亡,遺書對其不可以起效,亦無遺產繼承;唯丁、戊還有遺產繼承,但遺書對丁不起效。到此,戊依遺書獲得全部個股與債卷;其他資產由丁、戊財產繼承。
 

(三)財產已切分,但還有並未償還債務時的解決標準

檢察官法第1163條不僅有財產繼承又有遺產繼承、贈與的,由遺囑執行人償還被繼承人依規理應交納的稅金和負債;超出財產繼承財產具體使用價值一部分,由遺產繼承人與受受贈人按占比以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1.先由遺囑執行人用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2.不夠的,剩下負債由遺產繼承人、受受贈人依占比還款,但以財產使用價值為限;
3.無財產繼承的,經過遺產繼承人、受受贈人依占比還款,但以財產使用價值為限;
4.贈與撫養協議書受贈人不擔負負債償還義務。
[例24]某阿翁過世,留有財產使用價值90萬餘元。留有的遺書雲:“子甲得三十萬元,表侄女乙得三十萬元。’‘原遺書忽略了此外使用價值三十萬元的資產。某阿翁尚另有一子丙。後甲得45萬元,丙得十五萬元,乙得三十萬元。現丁找上門,言某阿翁欠其五十萬元。法院核實確鑿。此案應如何處理?甲、丙各先償十五萬元;余二十萬元負債由甲、乙各償十萬元;那樣,甲、乙最後各得二十萬元。
 

(四)限定繼承標準的可用

檢察官法第1161條繼承者以個人所得財產具體使用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依規理應交納的稅金和負債。超出財產具體使用價值一部分,繼承者同意還款的不在此限。
繼承者捨棄承繼的,對被繼承人依規理應交納的稅金和負債能夠不辜負償還義務。
依照此條之要求,繼承者壓力的被繼承人的應繳稅金與負債範疇,以財產具體使用價值為限。詳言之:
1.財產的分配次序該是:稅金一般負債——承繼。
2.超過財產具體使用價值的一部分,繼承者可同意還款稅金、負債。
3.捨棄承繼的,不辜負還款稅金、負債的責任。
4.以上第一項標準,一樣適用受受贈人(第1162條),但不適感用以繼承者中既欠缺工作工作能力又無收入來源的人(第1159條)。
5.給胎寶寶留有需留份。
 

(五)沒有人承繼又沒有人受贈與的財產

檢察官法第1160條沒有人承繼又沒有人受贈與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用以公益慈善;逝者死前是集體制機構組員的,歸所屬集體制機構全部。
據上要求,(1)此類財產歸我國,但用以公益慈善;(2)如逝者死前為團體機構組員,財產歸團體機構。
 

財產管理員

 
檢察官法第1145條承繼逐漸後,授權委託人為財產管理員;沒有授權委託人的,繼承者理應立即推舉財產管理員;繼承者未推舉的,由繼承者一同出任財產管理員;沒有繼承者或是繼承者均捨棄承繼的,由被繼承人死前居住地的民政或是村委會出任財產管理員。
第1146條對財產管理員的明確有異議的,利害關係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特定財產管理員。
第1147條財產管理員理應執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清除財產並制做財產明細;
(二)向繼承者彙報財產狀況;
(三)採用相應措施避免 財產損壞、損毀;
(四)解決被繼承人的債務;
(五)依照遺書或是按照法律法規切分財產;
(六)執行與管理方法財產相關的別的必需個人行為。
第1148條財產管理員理應依規做好本職工作,因有意或是過失導致繼承者、受受贈人、債務人危害的,理應擔負法律責任。
第1149條財產管理員能夠按照法律法規或是依照承諾得到酬勞。
財產管理員是檢察官法增加規章制度,融入了當今中國社會發展文化生活的實際要求,其規章制度關鍵點以下:
1.財產管理員的出任:授權委託人出任;繼承者推舉;繼承者全體人員出任;民政部門居委會出任;人民法院特定。
2.財產管理員承擔忠信責任,若有違背,擔負違信義務,如因有意、過失導致有關權益人的危害的,擔負承擔責任。
3.財產管理員的酬勞請求權根據法律法規或是承諾而定。